莫讓“超長預售期”糊弄消費者
好不容易看中一款款式新穎且價格便宜的衣服,高高興興地下了單,事后卻發現商家遲遲不發貨,原因在于該商品設置了“超長預售期”。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你的心情會怎樣呢?
對于很多消費者而言,選擇網購是為了圖個方便,但在許多電商平臺,“15天預售”“20天預售”“30天預售”的標簽卻屢見不鮮。在“雙十一”購物狂歡節落下帷幕后,一些消費者剛從計算各種優惠的麻煩中走出來,又陷入了等待商品到來的焦慮中。雖然有的商家設置了明確的預售期,但到期之后仍無法給出明確發貨時間、無法保證貨物供應。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個別商家在接到消費者的催發貨通知后,會將物流狀態改為“已發貨”,而實際上并沒有發貨,給消費者權益造成了直接損害。對于這種亂象,相關部門該管一管了!
商品預售并不是最近才出現的銷售模式,其最初主要適用于一些制作繁雜的商品或首發上市的新品。對于商家來說,在預售達到一定量后再投入生產并發貨,能夠準確把握市場需求、提高資金運用效率、避免大量庫存積壓。對于消費者而言,可以用相對較低的價格購買到最新穎時尚的產品,獲得很多實惠。這種本該是商家和消費者雙贏的模式,卻因一些商家的無底線操作,讓消費者成為被隨意宰割的“羔羊”。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并享有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因此,一些商家在預售時的做法已涉嫌違法。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對于無良商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相關網絡購物平臺,也要強化對商家的監管并暢通消費者申訴渠道,以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商家設置所謂“超長預售期”,看似在短期內可以獲得最大的利益。但由于需要等待的時間太久,消費者的購物體驗會大打折扣,從而造成商品退貨率上升,最終損害的是商家利益,甚至影響購物平臺的口碑。所以,不能用“超長預售期”糊弄消費者。
商品預售期不等于遙遙無期,更不應該在普通商品中無原則擴散。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預售的商品種類、預售的時長等進行明確規定,從根本上杜絕 “冬天買的羽絨服春天才收到”這類情況的發生。
■ 王云
· 版權聲明 ·
①拂曉報社各媒體稿件和圖片,獨家授權拂曉新聞網發布,未經本網允許,不得轉載使用。獲授權轉載時務必注明來源及作者。
②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轉載的作品內容涉及您的版權或其它問題,請盡快與本網聯系,本網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相應處理。


推薦閱讀
-
1汴水之濱 善如潮涌 08-10
-
2上半年宿州市一般公共預算收支實現“雙過半” 07-29
-
31-5月宿州市民間投資增長17.9% 07-18
-
4上半年宿州市新設經營主體48261戶 07-15
-
5公積金提取業務實現“全市通辦” 07-15
-
6宿州市16余萬脫貧人口穩定就業 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