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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bat中文官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作者:bat365官方网站登录 来源: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04/21 08:40:20
bat中文官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培养与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硕士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推动bat中文官网在职硕士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各类在职硕士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在职硕士生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工程硕士等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
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职责
第三条 在职硕士生教育采取“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体”的管理模式。
(一)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各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在职硕士生教育相关政策的制(审)定以及培养质量的监督与评估检查工作。
(二)具体工作实行学院、学位点(专业学位领域)、指导老师(含校外指导老师)三级管理,校内指导老师是在职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三)研究生工作处是学校在职硕士生教育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在职硕士生培养工作的指导督查和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在职硕士生教育的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简章,审定各学院招生简章;向主管部门申报招生计划;负责报考与资格审查;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入学考试及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制定学校录取方案,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2.制定在职硕士生培养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课程的改革与建设工作。
3.负责审定各学院的教学计划与面授计划;协调组织相关学院公共课程的统一排课与考试安排;负责领域主干课、学位课考试试卷的审定和考试巡视;负责教学情况检查;组织教学研讨会。
4.负责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布置、指导和督查,学位授予的审核、学位证书的制作和发放。
5.负责学位论文的抽检和评优。
6.负责校内外指导老师的遴选、培训和考核工作,对校外指导老师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7.负责对各类在职硕士生教育的检查与评估。
(四)各相关学院是在职硕士生教育工作的主体,在研究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开展招生宣传,协助研究生工作处组织考生报考,组织初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复试并做好录取工作。
2.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院的培养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3.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制定培养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各培养环节的管理与实施。
4.负责在职硕士生的报到、注册、入学教育以及学籍管理、成绩管理、面授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5.负责本院答辩申请者的资格审查。
6.负责学位论文的送审工作。
7.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的组织和学院层面的学位授予审查工作。
8.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和寄送工作。在职硕士生答辩完成后,负责做好在职硕士生在读期间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并将业务档案交档案馆,人事档案寄至在职硕士生所在单位。
第三章  学习年限、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和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型最长不超过5年,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五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注册、缴费,办理学生证,确定学号(学号编写规则见附件1)。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自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起,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没有按规定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报到注册后,其档案、户口、工资与党团关系不转入学校。
第六条  新生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或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新生参加开学典礼,搞好新生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做好相关教学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在职硕士生每次面授应当按时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九条   在职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学院认为应休学者。
在职硕士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向就读学院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在职硕士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试。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已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  在职硕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获得学位。
(二)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
(三)不能完成学位论文。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按规定注册,或请假期满未按规定注册。
(五)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以及申请复学未经批准。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十四条  超过培养年限的在职硕士生一律强制性退学。因其它原因申请退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指导老师和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退学的在职硕士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课程教学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院可聘请校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作专题报告。聘请校外专家、教授开课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应按照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确因学科发展需要而增设课程,各相关学院应成立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定。
第十七条  加强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任课教师必须认真编写适应在职硕士生培养目标和实际特点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书,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书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公共学位课程推荐使用全国统一的教材,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必须建立教学案例库。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把握课程教学内容,因材施教;要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动态,采取多种教学模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在职硕士生应用知识的能力。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表按时上课,不得随意压缩课内学时,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停课、调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向相关学院及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对在职硕士生进行考勤记录,并凭考勤记录、考试试卷、成绩登记表领取课时酬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包括对任课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职硕士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在职硕士生每门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面授总学时的1/2或请假学时数超过面授总学时的1/2,学校取消其本次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待与下一届在职硕士生重修后再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不予评卷,不计成绩。请人代听课者,一旦发现,作旷课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公共课、领域主干课和学位课必须进行闭卷考试,闭卷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课、学位课、领域主干课要求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周将试题交研究生工作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考试。
第二十五条  公共学位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并保存试卷。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各相关学院自行组织,但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试题和答题纸用研究生工作处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试卷由学院保存。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自学情况、出勤情况和卷面成绩,按一定的比例给出总成绩。面授到课率达总学时2/3以上者,该课程成绩方可为优秀;面授到课率达总学时1/2而未达2/3以上者,该课程成绩最高可为良好。
第二十七条  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并签字,于考试(考查)结束之日起两周内报研究生工作处或学院保存,同时将考试试卷送研究生工作处或学院存档。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一经任课教师签字留存,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经查确属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查签字,方可修改。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公共课、学位课和必修课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若不宜采用百分制,则可采用四级记分制,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计算,不及格成绩不作统计。“免修”成绩在统计时按7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职硕士生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考试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以学院为单位将成绩单交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盖章。研究生工作处对外出具有效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已获得学位离校的在职硕士生,如需办理成绩单,由本人持身份证明到档案馆办理。
第七章  课程免修、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硕士生可免修公共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入学前三年内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发证或成绩单时间为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0分为合格)。
(二)英语专业本科毕业且已获学士学位或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三)公派到英语国家出国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在本校或设立研究生院的单位进修过研究生层次课程,对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相同,成绩合格的(3年内有效)课程,可凭成绩证明和考试试卷申请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二条  符合免修条件的在职硕士生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学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只需出示一份证明)和免修申请书(学院须签署同意免修的意见)到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审核通过者,由学院在职硕士研究生秘书在其成绩单中填写“免修”,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批(公共课程必须报研究生工作处专业学位办审批),方可缓考。被批准缓考的在职硕士生,可参加下一年该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的成绩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的,只能参加下一年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最高为合格。
第三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即参加下一年该课程的考试),补考仍未合格的,只能重修。
第三十六条  对无课程考试资格、取消课程考试资格以及补考不合格的在职硕士生,须参加下一年该课程的面授和考试。
第三十七条  办理重修的在职硕士生应先提出重修申请,于开学一周内到学院办理重修手续,获批准后(公共课程必须报研究生工作处专业学位办审批),方可重修。未办理重修手续而听课的在职硕士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章   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工作实行双指导老师负责制,由校内指导老师和校外指导老师联合指导,校内指导老师为第一指导责任老师,全面负责在职硕士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校外指导老师为第二指导责任老师,协助做好在职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进行论文研究前,在职硕士生必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认真查阅与论文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调研和分析,撰写选题报告。
第四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践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规划与设计,可以是产品研制与开发,可以是技术研究与推广,可以是管理与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也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照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工作与职业的实际需要完成学位论文选题,论文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型、应用研究型、技术推广型或专业课程开发型。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选题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够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第四十二条  选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题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类型和来源、经费保障。项目类型可分为项目规划与设计、产品研制与开发、管理与社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来源可以是国家级科研项目、部委级科研项目、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横向课题、自选课题等。
(二)立题依据和目标。主要是对本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着重说明选题经过、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以及对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阐明所选课题的意义以及本人准备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或突破、预期的结果或成果。
(三)阐述课题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具体进度、拟采取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步骤,进行理论论证和可行性分析,说明课题研究工作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四)说明完成课题研究所做的基础工作及知识储备情况,目前仪器设备和其它方面应具备的条件,估算该课题的工作量和所需经费。
第四十三条  在职硕士生在对选题报告进行公开论证前,应将《bat中文官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以及有关的调研材料等提交给开题专家小组。开题专家小组由3-5 名本领域(专业)和相关领域(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四条  开题专家小组应对选题报告的选题、论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案作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做出是否通过的结论。未通过者可在2-3个月内补做选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应终止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选题报告一般在第三次面授时进行公开论证,公开论证满一年方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六条  选题报告论证修改后,交所在学院。选题报告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须由在职硕士生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和领域(专业)领衔人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备案后,及时补作选题报告。
第九章  中期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中期考核实行奖励与淘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一般,淘汰不合格者。在职硕士生均须参加中期考核,未进行中期考核者不能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在职硕士生中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复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相关学院应成立本院在职硕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在职硕士生中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查工作。各领域(专业)应成立本领域(专业)中期考核专家小组,负责本领域(专业)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学院在职硕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由3-5人组成,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担任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领域(专业)中期考核专家小组一般由领域(专业)领衔人、指导教师、任课教师代表及其他副高以上同行专家(5-7人)组成。专家组可另设秘书1名,负责考核中的日常工作。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产生,由各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批产生,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十条  在职硕士生中期考核主要考察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素质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刻苦钻研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面授到课率情况;在读期间与指导老师、学院的交流情况等。
(二)业务素质考核。主要包括在职硕士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技术推广、项目设计或教学实践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业绩等。
(三)综合素质考核。主要包括知识水平、能力水平、创新性潜能、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中期考核时对考核组专家所提问题的反应能力及回答的准确性等。
(四)学位论文研究进展考核。主要包括文献资料的收集情况;学位论文的选题情况;选题的实用性、创新性和可行性;论文进展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中期考核要求在课程学习结束、已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后进行,一般安排在第四次面授,即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院确定中期考核方案。各相关学院成立本院在职硕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同时组织上述有关人员确定本院的考核方案。
(二)对在职硕士生进行资格审查。各相关学院核实在职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培养环节、缴费情况后,将《bat中文官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资格审查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三)考核专家小组确定中期考核方案。各考核专家组熟悉本组在职硕士生情况及考核工作有关文件和指标体系,确定本组的考核方案。
(四)考核专家组根据考核方案和要求组织本领域(专业)的考核工作,研究生工作处组织进行督查。考核完成后,各考核专家组将整理后考核材料交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
(五)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送研究生工作处。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在职硕士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两个星期之内提出书面整改方案,交指导老师和领域(专业)领衔人签字后报学校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不合格者参加下一年度的中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六)学校复审。学校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公布考核结果。学校复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上旬进行。
(七)相关学院将考核分流意见反馈给在职硕士生及其指导老师。
第五十二条  中期考核工作实施阶段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在职硕士生认真撰写书面汇报材料,填好相关表格,做好多媒体汇报材料。
(二)在职硕士生个人向考核专家汇报入学以来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综合素质、学位论文研究进展等情况。
(三)指导教师向考核专家介绍被考核研究生的情况。
(四)考核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后,根据各项考核成绩以及在职硕士生平时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分。
(五)考核专家组根据评分,按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档提出考核分流意见。
1.合格。考核总评分在70分及以上,面授到课率大于1/2以上,考核等级为合格。考核等级为合格者,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在合格档中排名在前20%者,总评分在85分及以上,且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公共课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其它类别学位课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面授到课率达2/3以上,可推荐为优秀。
2.基本合格。考核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面授到课率不少于1/2,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在职硕士生,应在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专家小组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进入整改和论文研究阶段。
3.不合格。考核总评分60分以下,面授到课率小于1/2,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在职硕士生,除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学籍”处理的以外,可参加下一届在职硕士生的中期考核,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者终止学习。
第五十三条  考核专家组对在职硕士生的考核等级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作为考核专家组的评定意见。
第十章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由在职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期间,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在职硕士生的指导和定期检查;在职硕士生在第五次面授时完成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报告,汇报已经取得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后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与努力方向,并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论文中期进展报告经指导老师和培养学院审核备案。报告未通过者,视情况责成其改进论文研究,或修定选题延期答辩,或终止论文工作,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在培养单位和工作单位完成,如有需要,经指导老师和工作单位同意,可到外单位完成部分论文工作。
第五十六条  论文研究、调查等工作结束后,在职硕士生应及时向指导老师提交原始记录,汇报调查研究结果和学位论文写作计划,需要补做实验或调查的,必须补做,经审查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写作。
第五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和要求须符合《bat中文官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见附件2)。
第十一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第五十八条  在职硕士生一般入学满3年(提前修课者在取得入学资格后满2年),完成各培养环节各阶段工作并交清学费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九条  学位论文经指导老师审查合格后,递交学院进行审查。学院组织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形式和质量进行初审。学院审查通过后,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通过审查的论文随机抽检组织双盲评审(学位论文随机抽检参照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被学校抽检的论文,由学院聘请指导教师以外的3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本领域(专业)专家评阅论文,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第六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学位论文评阅的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如果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则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如果评阅意见中其中一个为“修改后答辩”,则申请者需按要求修改其学位论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果评阅意见中有一个为“不同意答辩”,则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学期的学位论文答辩,推延至下一学期重新申请,且仍需进行双盲评阅。如在职硕士生及指导教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工作处同意后,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经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产生,成员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名来自生产和管理一线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评阅人最多只能有1名作为答辩委员,且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老师须参加答辩会议听取答辩意见,并向答辩委员介绍情况,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评议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由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具体程序如下:
(一)院教授委员会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少于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委托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六)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的思想政治情况、学习情况及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七)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商定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在职硕士生向答辩委员会致谢,答辩结束。
第六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在职硕士生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认真修改。经指导老师签字认可后,提交论文及其它材料至学院。
第六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教授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答辩,一般不允许提前答辩,因特殊原因需提前半年以上答辩的需提交提前答辩申请,其学位论文评阅执行双盲评审制。
第六十五条  申请延期答辩的在职硕士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学位点、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送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六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3天前,应采用海报的形式公布答辩的时间、地点、论文题目、答辩人及指导老师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按照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未通过的在职硕士生作如下处理:
(一)评阅不合格者,允许申请人于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评阅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二)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于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三)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六十九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现象时,对已授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一律取消已授学位。未授学位的,停止其学位申请并取消学习资格。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在职硕士生教育的档案包括在职硕士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和研究生教育管理档案。
第七十一条  在职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从报考到学位授予各环节的重要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3),由学院负责管理和立卷归档。在职硕士生的报考、录取、培养、学位授予环节的材料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查签字盖章后交学院,由学院按业务材料目录进行立卷归档。学位授予结束两个月内,由学院将在职硕士生个人的业务档案移交档案馆,人事档案材料转交(寄送)给在职硕士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七十二条  在职硕士生的教育管理档案是指从事在职硕士生招生、培养、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等教学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在职硕士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在职硕士生教育管理档案由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处分别管理和立卷归档。学院负责本院在职硕士生教育管理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具体内容见附件4),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在职硕士生教育管理档案的汇总、整理、立卷和归档(具体内容见附件5)。
第七十三条  归档材料必须收集齐全,组卷合理,分类清楚,卷内文件排列系统,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装订结实、美观,字迹工整、清晰。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院和学校对中期考核评为优秀、参加学术活动节获奖以及学位论文评为校级、省级以及各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优秀论文的在职硕士生,分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在职硕士生,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在职硕士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七条  在职硕士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在职硕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含中期考核)、替他人参加考试(含中期考核)、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发生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两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十九  在职硕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三)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收看淫秽物品的;
(四)提供伪证,弄虚作假,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
(五)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他人的;
(六)伪造、私制公章、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及其它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
(七)打架事件中的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的;
(八)考试作弊,违犯考场纪律的;
(九)请人代听课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的;
(十一)对其它违反校规校纪的。
八十  违纪在职硕士生在组织尚未掌握情况的条件下主动交待或有立功表现的,给予从轻处理。
八十一  违纪在职硕士生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或向组织隐瞒以及私自了结被查出的,给予从重处理。
八十二条  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在职硕士生,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十三条 对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在职硕士生,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获得学校和单位各种奖励的,在学位授予前,由在职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讨论后,可以提出撤消其处分的意见,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材料与原处分材料一并存入其本人档案。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在职硕士生,不得授予学位。
第八十四条 在职硕士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学生申述处理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八十五条 对在职硕士生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学校或学院出具书面通知,由学院送达在职硕士生本人。在职硕士生拒绝签收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在职硕士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学院有权对违纪在职硕士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研究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在职硕士生作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的,需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公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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