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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中文官网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实施办法

作者:bat365官方网站登录 来源: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08:54:50
                (讨论稿)
设立学校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是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的重要举措。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可以有效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遵照省教育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互助金的筹措
 
第一条  学校每年拨专款(?)万元。人事处从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福利费中按每人每年100元拨款作为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集体基金。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须每人每年交纳120元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按10元的标准分12个月扣除入互助金专项账户。具体名单报校工会财务室备案。不愿交纳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的教职工个人,须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其所在单位要签署审查意见。最后经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不能享受当年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给予的补助。若要求恢复交纳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的职工须次年再次提交申请,办理手续同上。相关待遇从交纳了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之后的补助周期年算起。已参加补充医疗互助的在职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中途不得退出。
第三条  接受行政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第二章  互助金补助的对象
 
第四条  凡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参加了省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个人交纳了120元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因病伤在省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金补助。
第五条  互助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
 
               第三章   互助金的补助
 
第六条  互助金的补助原则以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为主,一般病住院总医疗费用须在5000元以上。
第七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和脑出血住院抢救;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三)各种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八)帕金森氏病;
  (九)其他经过省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确诊的重大疾病。
  第八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一)见义勇为造成重伤与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三)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四)其他经互助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九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重大意外伤害,本互助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
  (三)自杀自残。
第十条  凡符合本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在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给予补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门坎费)、政策部分自付费、完全政策自付中内置材料和自费药费、比例自付费、特殊病种门诊费在个人帐户费用用完后的自付部分。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比例自付费、政策部分自付费和特殊病种门诊费补助最低起付线:5000元(含5000元)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
  1.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20%
  2.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的部分补助40%
  3.超过三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补助45%
  4.超过六万元至九万元的部分补助50%
  5.超过九万元至十二万元的部分补助55%
  6.超过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的部分补助60%
  7.超过十五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5%
  (三)补助最高支付额为十二万元。
  (四)完全政策自付部分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一律以《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为准,其他个人自购药不予补助。
  (五)住院起付标准费(门坎费)补助50%。
  (六)个人历年交纳互助金的,每交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补助,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工伤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偿付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因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经省基本医疗保险偿付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条第二、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  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互助、也未交纳互助金的,不享受本互助金补助。
   第十五条  调入的在职教职工在办理了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于每年医保启动月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并交纳个人互助金,即可同时享受本互助金补助。
  第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调离本校(含自动离职)或被学校除名,所交纳的个人互助金不退,同时不再享受本互助金的补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2.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个人交纳和补助登记证;
  3.参保病人住院一日清单及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4.病历本或出院小结;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
  第十八条  对申请本互助金补助中弄虚作假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追回所享受的补助费,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同时清退出本互助金会。
  第十九条  每年互助金补助报销时间,定于bat中文官网参保职工医疗补助之后进行,工作日内每周二、周四全天接受申请材料和办理手续。
                  
第四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互助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1、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互助金收入管理小组
 互助金补助审查小组
互助金监督小组
 
2、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由下列部门组成:校工会、离退休处、人事处、校医院、计财处、审计处、保卫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各1名,教职工代表2名(其中在职1名,退休1名)。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其主要任务为:负责制定互助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管委会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任主任,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各1名分管副处长任副主任。
 (2)互助金收入管理小组负责互助金收缴入账、补助报销。由校工会财务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3)互助金补助审查小组负责受理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章程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4)互助金监督小组负责互助金收支的监督、审查,确保互助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5)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挂靠校工会,下设办公室专职岗位一个,负责处理管委会文秘和日常接待工作。工资、岗位津贴和办公室费用由学校拨发。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周期年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部门工会及退休人员代表作出专题报告,同时公布一次全年已享受补助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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